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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于颜色的运用搭配出的特殊图形,往往衢州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就指定颜色注册。其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这种颜色搭配,会造成视觉上的近似,从而以颜色的指定,确定专用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达到了注册的目的。但应当注意的是,有些颜色是不能受到专用权保护的。比如薄荷糖通常用绿色作底衬;草莓味食品用粉色或粉红色作底衬;商名名称,尤其是酒名称,多用烫金色彩作装饰等等。指定颜色后,在注册与使用过程中,颜色的运用会受到诸多限制,值得谨慎考虑。
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有些公司在经营中由于业务上的需要就会变更公司的注册资本,那么公司增加注册资金的作用有哪些呢.公司注册增加注册资本就是增资的意思,增加注册资本的原因有两种:
1、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数,特别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之后,公司追加注册资金,使实际到位资金达到注册资金数额。给人的印象就是这个公司实力很强,更能够增加别人对这个公司的信任。
2、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因公司注册的时候注册资本相对比较小,已经影响到了公司的发展而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可以赢得更多客户的信任,公司的整体形象也会越好。公司注册资本也是企业规模和实力大小的最直接的表现。有很多项目招商会是需要注册资金的,如果公司注册资金过小,企业可能会失去一些有利于洽谈大型项目的机会,所以对企业来说,在适当的情况下增加注册资本是明智之举的。
公司注册不能乱填注册资本,虽然公司注册无需验资了,股东在注册公司时可以不缴纳注册资金,但有些人为了显示公司实力,就觉得把注册资金填的越高越好,有的老板说“我先填它个一个亿”!要知道,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而需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债务有一个多亿然而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那么股东有义务按照注册资本清偿剩余债务。由此可知,注册资金虚高,而股东自身承受能力不够就会让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窘境。
最近,一些企业高管一直在说,我们公司很小,我们代表别人加工,我们是服务行业,我们不需要商标。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面对多种选择时,为突出自身、吸引消费者注意力而使用的标志。商标使用的目的是区分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他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商标成为企业文化精髓的标志,如浓缩企业形象、标志企业管理水平、产品或服务质量、商业信誉等。因此,任何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个人或组织都将使用自己的商标。为保护无形资产,已认定商标并开始使用的个人或公司需要注册商标。任何企业都可以使用商标,但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非法使用有权要求赔偿,执法部门也将进行定额处罚。使用的商标未经他人恶意注册的,限制在先用户使用。根据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如果不能证明是先用的,将强制放弃使用。主动注册比被动响应要好。申请衢州商标注册就是申请国家法律的保护,这也是商标注册的理由。一般来说,当公司发展顺利、前途光明的时候,人们会考虑商标注册,这并不是错误的,但往往有些公司不得不考虑更换商标或放弃注册,因为有人已经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很长时间,这无疑是公司的重大损失。
因此,如果经济实力允许,企业应尽快确定和注册商标。一般来说,公司注册的时机是在确定了自己的商标或打算宣传自己的形象之前。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使用商标的权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者制造、销售他人的注册商标,都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赔偿金额可以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也可以是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所谓“欺骗手段”,是指衢州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所谓“欺骗手段”,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伪造申请书件签章的行为;伪造、涂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重要登记事项等行为;伪造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此外,注册申请人在驳回复审、商标异议以及复审阶段进行上述行为以取得商标注册,也应当被视为“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但是如果当事人在诸如商标转让或者许可等与商标注册无关的程序中采用欺骗手段,不适用该条款。
适用“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条款,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为相对禁注理由时,应适用5年争议期限和申请人的规定。《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以相对禁注理由提起撤销商标请求的,应当由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第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为相对禁注理由时,应不超出相同或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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