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CONTACT US

  • 衢州祥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柯城个人商标转让如何选择代理公司?

柯城个人商标转让如何选择代理公司?

作者:衢州祥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5 08:13:34

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与其他可以做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气味等)一样要求具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2013年8月3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商标法》修正案增加了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规定声音可以作为衢州商标注册。声音商标以其独特的形态,可以快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同类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有助于消费者从竞争商品中迅速地进行识别、选择。因此,声音商标已越来越受到国外企业的重视。现阶段,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声音进行法律保护,允许注册声音商标,以适应可识别性标志多样化的要求。在美国、法国、澳大利亚、土耳其和俄罗斯等国,声音商标更是得到广泛注册。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03年的商标条例中包含有关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明确规定;2011年我国台湾地区修订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声音可以注册为商标。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在此前并无这方面的规定,声音标识一直未能得到保护。

国内许多企业拥有独具特色的听觉传播元素,保护的渠道唯有整段传播的著作权,并不能将单独的听觉元素抽离出来。而且目前针对广告语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途径,只有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不过,这种窘境即将会因为新《商标法》的实施而得到改观。目前,在感官品牌的传播策略中,视觉传播的运用最为充分,竞争也最激烈,听觉传播的运用却很少。但研究表明,人们对熟悉的声音有惊人的辨别能力。企业在品牌传播时应该重视听觉传播,形成独特的、易辨别的声音以有效地与竞争品牌进行区分,并通过注册声音商标的途径,在保护企业品牌的同时,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与普通的视觉商标相比,声音商标能带给消费者更多的心理暗示,并且可以在情绪上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因此,声音商标在企业的品牌推广与品牌保护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管理意义,企业应该尽快着手注册自己的“好声音”。

另外,针对特殊消费群体的组织,如交通电台或提供盲人用品的企业,听觉传播则更是其品牌制胜的法宝。现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一听到电脑中的“敲门声”就知道是自己的QQ好友上线了。还有诺基亚手机铃声、苹果的手机铃声,我们一听就知道是什么产品的声音。这些声音都与其相关产品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和唯一的对应性,相关公众往往通过这些声音就可以识别出相关产品是什么。这说明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声音已经具有了显著性,可以作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

其实,在美国、法国、澳大利亚、土耳其和俄罗斯等许多国家声音商标都可以注册。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就其广播服务注册了三声钟声的声音商标,美国著名的米高梅制片公司在电影片头狮子的吼叫声,相信许多许多中国的影迷都不会陌生,这也是该公司的商标之一。

商标代理公司在注册过程中的所有权和应负的责任有两种:

(1)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是商标代理公司自身的过错或错误造成的。由于注册过程中的非工资因素,如商标质证中的客观限制,在实际的申请过程中,被查询的商标被驳回。与往常一样,注册公司不应承担严重责任,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如因代理任务的疏忽或疏忽,如盘问过程中的疏忽和计划中的总目,并非由成分引起,则代理应根据情况的等级负责合规。但是,商标代理的责任是值得追究的。有三种观点:首先,建议只承担代理费用,因为登记部门只赚取这个费用,提供的查询结果只是参考依据。事实上,注册部门并不知道委托人是否要求注册商标在实践中应用,但也很重视其他方面的责任,如手续费的损失、经营过程中理论商品的损失,如广告的投入、商品的推广和验收等,等。

第二,这种观念真的完全消散了,不仅是衢州商标注册的成本,还有商标申请造成的一切损失,比如商品经营活动中的促销等损失,因为这些损失都是商标注册机构的失误造成的。看商标注册成本和因注册申请而产生的官费的赔偿责任,而不是看商标申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广告经营成本。除单方另有约定外,主要当事方有守法行为,主要当事方未充分了解任务。

第三,认定商标注册部门履行合同的义务是适当的。

首先,毫无疑问,《服务公约》与注册部门有关商标注册的法律法规有关。根据我国《条约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实验合同的任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所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等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公约履行后可能损失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商标注册部门的过错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当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明确了损失赔偿和违约损失的范围。因此,依托商标注册部门的失误,将商标研究成本、商标注册要求成本和商标投入使用后的成本视为注册部门合规造成的损失域。

但是,合同法这一条还规定,赔偿损失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条约而预见或者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区分下列损失,即在订立商标注册合同时可以预先感觉到或不可能预先感觉到的损失,以及不能预先感觉到的损失。如果由于商标代理机构的过错导致商标未能注册,在商标审查中就没有参考价值,代理机构的灵感也无法表达,那么很明显,违约行为自然成为了使用的损失,这是注册过失最直接的终结。另外,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有预感,在商标查询后,委托人可以根据质证结果作出是否要求商标注册的选择,由代理机构的质证直接负责。在商标申请过程中,确实存在因商标注册失败而导致商标实施和销售情况调查失误,导致因商标注册失败而导致商标流失的情况。但是,这可能不属于代理人可以预见的损失范围:

(1)商标查询只具有参照意义,并不意味着商标可以被不公正地使用,也不意味着商标的使用不会受到外部侵权的处理。由于商标注册的原因,当事人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主观上没有一定的风险,申请人应当为自己申请未注册商标的风险而努力;

(2)商标审查最直接的指标是确定商标注册的可能性,而不是作为商标能否使用的依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代理人只能预感委托人可以根据查询结果作出是否要求商标注册的决定。然而,仅仅根据调查结果,商标代理公司可能无法预见商标的广告宣传和实际商业用途,特别是少数商业用途。因此,该机构可能不对损失负责。

在生活中如何保护商标权,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是具有专属性的,商标权只能由商标权人使用,保护商标对保护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在生活中如何保护商标权?

1、正确使用商标。不要使商标与商品的通用名称相混淆。如“阿斯匹林”(Aspirin)开始是药品的商标,但后来逐渐成为消炎药的通用名称,它就不能作为商标再受到保护。为突出商标,可使企业名称与商标相一致。由于商品包装上都要注明生产者名称,这样也有利于消费者选购,现在不少企业也是这样做的。

2、分清商标转让类别。商标转让主要分为全部转让和许可使用,全部转让实际上就是出售,转让后原企业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所以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一般不应出售。许可使用包括独占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前者指只转让给一家使用,因而相应地转让代价要较高。对受让的厂家应注意,商标虽然转让了,但原产地不会转让。如国内有一些生产日本名牌彩电的厂家,虽可以使用那些著名的名牌,却不能注明是“日本制造”,因而实际商标价值与原商标是不能等同的。

3、对假冒商标要及时依法打击。越是名牌,假冒商标的危害很大。既会损害被假冒商标的信誉,也响本企业产品销量,而且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要运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刑法》来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新修订的《刑法》,假冒商标罪的主体除了是公民外,还可以是单位,对假冒企业要判处罚金,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出口商品商标被侵权的,应依据《巴黎公约》来寻求国际司法保护。

它在我国专利制度中一直被关注,专利人重要的是需要知道专利为什么被无效,如果做好专利无效的备案,未雨绸缪,及时应对专利无效的发生,是专利人维权的重中之重;一般来说专利被无效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1、专利文件的撰写不合法定要求专利文件不合法定要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另一种是取得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如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外观设计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则可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3、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的领域。


 

版权所有:衢州祥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