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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商标注册切记要趁早!

作者:衢州祥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0-08 08:55:09

衢州商标注册切记要趁早莫纠结,一定要清楚,在中国,“商标”只有注册后才受法律保护,注册是对个人和企业同时开放的,注册后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商标侵权责任。通俗的说商标注册了才是你的,不注册永远都不是你的,“早注册早拥有,不注册不拥有”。

如果讲商标策略,是企业未动而商标注册先行,但很多中小型企业往往是先产品后商标,企业做大了才想起来申请商标,这时往往发现商标已经被其他人注册,所以商标抢注案中受伤的多是中小型企业。因此凡是企业都应该先商标注册保护,后进行市场经营投入。今天你对商标不保护,明天你的商标就会被别人“保护”。商标注册切记要趁早莫纠结,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商标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商标是万万不能的”。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 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注册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 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1、 注册商标规范使用条件:

第一,商标使用的主体必须合法;

第二,使用的商标必须合法;

第三,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和范围必须合法。任何要素的缺乏都构成了商标使用的非标准性。

2、 未注册商标的标准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主要是指实际使用的商标必须合法,即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止规定,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否则将构成不规范使用。

3、 商标使用不规范的性质:商标使用不规范,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违背了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商标的非标准使用不仅包括一般的非标准使用,还包括严重的非标准使用,即商标侵权。

4、 注册商标的非规范使用类型:

(1) 使用商标的主体是违法的。主要表现如下:

一、企业分立、合并、变更、更名时,其商标权主体相应变更,但未办理商标转让、更名,即商标权主体“不得变更”。

二、企业的形式没有改变,但却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即商标权主体“变更不当”。

三、将注册商标转让他人,以他人名义使用。

(2) 使用的商标是非法的。主要表现如下:

一、变更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者组合,但仍在注册商标上标注的。

二、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原注册人未申请续展,仍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并予以标识。

三、广告中商标使用不当。例如,在广告语言中,利用他人的商标来提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利用自己的商标来贬低他人的商标。

四、具有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了具有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文字商标),或是具有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了注册商标与纯视觉意义,造成消费者对注册商标的误认。

五、合并商标的使用不规范。商标合并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行为。

(3) 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和范围是违法的。主要表现如下:

一、在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以外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使用注册商标。

二、擅自变更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模糊、概念不清的。

(4) 非法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类型:

一、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或相似的文字、图形、颜色或组合。

二、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具有较高声誉的注册商标。

三、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的一部分。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强制注册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

五、申请将一个商业名称注册为另一个人的商业名称并强调该商业名称的使用的行为。

(5)商标使用不规范的后果和责任:一是构成一般违法行为。二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三是构成商标侵权。在法律责任方面,从轻者将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情节严重者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商标权投资入股的形式,商标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充分利用商标,就可以用商标为企业换来“真金白银”。那么商标权投资入股的形式有哪些?商标权投资入股的形式商标权投资入股的形式有哪些?商标权可以投资入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标权作价投资金额应少于总投资额的大道的2O%。商标权投资入股的形式有两种:

一、将商标权的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这种投资实际是以商标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将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这种投资实际上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及部分处置权一并交给了被投资企业。这时,只有与被投资企业协商一致情况下,商标权人才能够处置自己的商标。如转让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等等。被投资企业应当与商标注册人签订长期的、独占或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切实维护被投资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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